对婚前个人房产设立遗嘱的有效性。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

对婚前个人房产设立遗嘱的有效性。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

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婚前财产”在当前法律规章条文中已经做了明确解释,但是,对于婚前个人房产设立遗嘱的特殊情况,很多人还是不清楚。在此,徐宪杰律师将通过本文中的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

庞来荣(文中均为化名)与蔡雅娟是庞超的父亲与母亲,1997年6月20日二人离婚。1999年6月2日,庞来荣与广州市海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款购买了广州市A区的房改售房,并登记在其名下。

2001年4月9日庞来荣与王芳芳再婚,婚后二人未有生育。庞超称,其父亲与后妈王芳芳结婚当年底就回了东北老家,2002年过年回来过,其听奶奶说2002年5月28日王芳芳什么都没有带又走了,到哪里不知道,也没有留任何联系方式,至今再也没有回家,其从小到大只在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的一年时间里见过后妈王芳芳,之后至今再也没有见到过。后妈刚走时,其父亲有找过,但因没有任何联系方式,一直没有找到,直到看到后妈王芳芳的答辩状才知道后妈在东北。其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后妈王芳芳从来也没有抚养照顾过其。而谢军、魏敏是庞来荣的父母,均在世。

庞来荣于2018年1月23日死亡,庞来荣生前于2017年8月24日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广州市A区的房产指定由庞超独自继承,李某、王某是该遗嘱的二位见证人并签名,由李某记录庞来荣口述的遗嘱内容。庭审中,谢军、魏敏表示放弃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庞来荣去世时间是2018年1月23日,即遗嘱继承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庞来荣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广州市A区房产成为其遗产,有遗嘱但未有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涉案房产系庞来荣在与王芳芳登记结婚前以其个人婚前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不属于庞来荣与王芳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依法可以认定是庞来荣的个人婚前财产。遗嘱系庞来荣本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庞来荣的父母也已表示放弃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庞来荣的遗产房产应由庞超单独继承。但庞来荣与王芳芳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继承的,可另循途径处理。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温馨提示,每一起房产纠纷都有其特殊背景,当发生房产纠纷、遗产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无法进行调解时,可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想了解咨询更多有关房产纠纷法律问题,敬请关注徐宪杰律师。

*文章来源:搜讯生态—律大拿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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