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借款合同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通过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等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但如果贷款套现后再转借给他人,借贷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原告用银行贷款出借给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该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案情 抵押房屋贷款借给朋友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张某用其自建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将其中的60万元出借给李某,双方口头约定,贷款期间的本金和利息由李某自行承担。

  2017年,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张某22万元未还,李某出具欠条,交由张某收执。

  此后,因李某未按期偿还欠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调解 仅需返还6.6万元

  开庭前,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法官指出,张某出借给李某的资金,来源于张某用其自建房向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只应返还张某借款本金,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于法无据。

  再根据李某的还款流水,案涉纠纷尚欠金额远远低于22万元。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并告知双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风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返还张某借款6.6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释法 “套贷转贷”行为不合法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结构贷款转借给他人,即便没有获利,借款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当下社会,金融消费无处不在,个人通过支付宝、花呗等渠道借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以此种方式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借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自身风险也会提高,若未能按时还款,会面临一系列征信问题,故应杜绝一切“套贷转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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