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网上一直有个很火的话题:“你后悔嫁给现在的老公吗?”

翻看留言区,绝大多数人的表达都指向一个答案——后悔了。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有人绝望:“孩子7岁了,老公却对孩子的事全然不知。”

有人埋怨:“生活中的事情,小到窗台的花瓶怎么放、卫生间谁来打扫,大到要不要孩子……”

在这些扎心的评论里,我看到了婚姻背后更为残酷真实的一面。

事实上,执业15年来,我见过诸如此类经历的当事人,婚姻生活被无数琐碎累积,被不幸和痛苦包围,离婚后反而得到了成全和解脱。

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自婚姻开始就惨遭“算计”的,甚至有些离婚后才知自己背上了巨额债务。

这是我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例,夫妻离婚时,妻子发现自己背上了巨额债务,老公却人间蒸发。

常听人说:一段婚姻里遇错了人,付出的代价是极为惨重的。

的确如此,今天我根据「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话题聊一聊,离婚后突然“被负债”该如何自救?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01因为离婚背负几千万债务

李兰(化名)和赵信(化名)结婚十几年,感情早在日复一日地争吵中消磨殆尽。

赵信是个白手起家的企业家,光商铺在北京地区就有30套,燕郊还有20套住宅。

而李兰自婚后,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开始家里人都会夸她勤俭持家,后来慢慢的,丈夫就不再和他分享外面的事。

李兰对丈夫的态度心生不满,于是两个人免不了会有一场争吵。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这段婚姻的开始,有过恩爱和甜蜜的。然而,随着丈夫的愈发冷漠,甚至好几个月不回家,李兰觉得自己正在过丧偶式婚姻。

她觉得实在没有必要继续这段不幸的婚姻,向对方提出了离婚。

谁知离婚的时候,李兰得知自己背上了千万债务,一下子懵了,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代理了这个案件后,我发现李兰丈夫在燕郊买的20套住宅全登记在别人名下,不在夫妻二人名下。

这就存在什么?代持现象,也就是「借名买房」。

随着案件开展,存在几个难点: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

李兰是个家庭主妇,家里的财产都由男方掌控。试想一下,要打这个离婚官司,分割20套燕郊的房产,就要打20个代持的案子。

所以,李兰的诉讼成本太高了。

二是没有代持协议:

李兰想要证明这20套房子是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有相关的证据,然而证据不足。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三是贷款买房-卖房,关于这种本金炒房,相当复杂:

男方卖这20套房子,卖完房后钱都落在了不同人的手里;

他又控制一部分,因为部分房产是双方担保抵押贷款的,这就说明夫妻需要共债共签,当事人需要偿还这些债务。

因而,当事人现在只能固守北京地区的40套商铺,只有拿到这些资产,才能掌握财产主动权。

好在,夫妻二人约定过婚内财产协议,其中约定了40套商铺归属女方。

只不过,这个案子一审还没结束。

第一是遇到了疫情;

第二牵扯关联案件太多;

第三财产比较复杂。

婚姻家事案件中,财产越多越复杂,牵连案件越多,想要快速离婚基本不可能。

最重要的是,这对夫妻之前买的房向亲戚借了不少钱,导致亲戚向法院起诉申请房产保全,想卖都卖不掉。

简单来讲,这么多房子,如果不知道这些债务出在哪里,就像一个定时炸弹,如果夫妻离婚了,债权人找上门,你有可能需要偿还这些债务。

为什么这么说?

如果婚内男方所用的钱都拿来买这些商铺,那共债商铺给你了,你也必须还。

男方一旦跑路或是出国,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涉及这些财产的人一定会把你列为共同被告,需要承担相关的连债责任。

所以看似拿了40套商铺,实则顶着一个巨大的“雷区”。

02

什么是“共债共签”?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在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有个“共债共签”的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原则。

从字面上来讲,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字,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如果没有你的签字或是事后追认,债务便与你无关。

与你无关的债务,由欠债方个人偿还,如果自己将来被债权人主张了债权,自己也可以向对方追偿。最好明确借款时间、金额、用途(主要指用于个人用途)。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03

离婚后如何避免“被负债”?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举债的标准,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夫妻进行恶意举债,所以我整理了以下8点,建议收藏:

1、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都尽量不要签字。

2、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当出具借条时非举债人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非举债人银行账户、举债人用自己账号帮助配偶还款等时,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和高级轿车等大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将该笔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则可能认定非举债方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

6、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借款人和其配偶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只需用借款一方的财产偿还借款。

提醒: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即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是自然人,至少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7、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8、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及谁来承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离婚后背上千万债务?不幸婚姻的两个惨痛教训

写在最后:

婚姻里最大的灾难,是有个没有能力承担却欲望和不满的伴侣。

上述案例的惨痛教训,其实在告诉我们:婚姻中一定要做好财产隔离风险,不要被有心人算计。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各位的阅读。我是易轶,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果想找我倾诉最近遇到的婚姻家事问题,可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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