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拆迁,离婚或继承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拆迁,离婚或继承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编者按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不少旧城区、城中村、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和房屋的面临征收,因而会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并取得征收补偿款的问题,比如夫妻一方用其婚前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额独自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继承时是否进行分割的问题;还比如将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内拆除重建,再被征收的,其婚前房屋所对应的征收补偿款,在离婚或继承时是否进行分割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平时咨询时较常见的问题。因此,今天小编结合实践案例来分享“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被征收,所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继承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再3号薛某1、薛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在夫妻另一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出全资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吴生大的拆迁和购房时间、吴生大的《遗嘱》、吴生大独自完成购房、登记、退税等事实以及房屋仅登记在吴生大一人名下等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案涉房屋系吴生大以个人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全资购置

同时,购置涉案房屋时吴生大与张玉凤登记结婚仅数月,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张玉凤有出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玉凤与吴生大对涉案房屋权属有不同于产权登记的其他约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吴生大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案例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1430号武某2、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武德成与王菊莲离婚,武德成婚前财产有三间瓦房,面积50平方米。××××年××月××日,武德成与赵某结婚,武某2与武某1随武德成、赵某组成家庭共同生活。2002年,武德成与赵某将武德成婚前财产三间瓦房房顶拆除,翻盖成400.8平方米二层楼房。2005年6月8日,武某1殴打武德成,致武德成左肾挫伤,气滞血瘀,住院治疗6天。武德成于2015年1月20日去世。2015年12月7日武某1与许昌市商务中心(南区)孙湾社区签订武德成一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赵某领取补偿款635300元,加扣除200平方米安置房预扣款24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共计875300元。其中武德成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为105000元,武某1营业损失3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某系被继承人武德成配偶,原告武某2系被继承人武德成女儿、被告武某1系被继承人武德成继子,三人均有继承权。被告武某1曾殴打武德成,虽尚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但分割遗产时应酌情少分。综上所述,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共计875300元,扣除武某1营业损失33000元、赵某个人财产368650元,武德成遗产应为473650元,原告武某2应分得200000元。

案例解读

案例一:吴生大在与张玉凤的婚内,用其婚前房屋的产前补偿款独立购买了案涉房屋,一般情况下会认为案涉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吴生大的购房款全部来自于其婚前房屋的产前补偿款,该款项是其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其将该个人财产独立购买的房屋,婚后也没有用共同财产还贷或装修等,也没有与张玉凤约定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张玉凤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依据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这类案件如果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充分的话,尤其是在N年之后配偶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就很难证明是个人财产。所以为避免纠纷,和举证难的问题,我们平时一定要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无论日后是否用得上,都应当保存好。另外,这个案件再一次证明了遗嘱在继承案件中的重要性。

案例二:本案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拆除之后,婚内重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问题。这类案件,若婚姻没有出现问题,且夫妻双方均健在的话,一般会认为夫妻/家庭成员共有,不会有争议。若是出现离婚或继承事件,那么对于一方被拆除重建的婚前房屋部分的补偿款应当进行析产,该部分作为婚前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法继承,如果离婚则该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没有约定其权属,那么该财产本身无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最后,《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沿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婚前房屋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一般对于没有重新装修、配偶方不参与维护、管理的自然升值、租金仍认定会个人财产。同样的道理,房屋拆迁补偿款若没有重新装修、改建、扩建或重建的,该房屋属个人财产,离婚或继承时不予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拆迁,离婚或继承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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