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如何认定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案件中,如果能够认定一方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就会少分或不分财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相关案例

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子女由何某直接抚养,谭某支付抚养费。由于相关证据不充分,法院未处理双方存款和债权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共计20万元。谭某从2019年开始,将存款和利息分多次取出,至法院作出准许双方离婚判决时,存款账号余额为829.31元。

离婚判决生效后,何某起诉至法院,认为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存款20万元全部转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约15万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作为普通家庭,在谭某本来就有工资收入且双方和家庭均无重大开支的情况下,谭某在半年时间内擅自将20余万存款变为2043.33元,明显不符一般常理和常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情理,结合双方感情恶化,谭某主张离婚的过程及处理争议存款的时间等事实,可以认定谭某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财产权利。鉴于何某曾认可谭某已支付两子女抚养费用近60000元,之后谭某亦确有部分开支用于子女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谭某转移存款100000元。加上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共计130000元。因谭某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情少分10000元,故何某应分得70000元,谭某分得6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启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被告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多万元的存款陆续取出,该钱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为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酌情少分。

文启律师建议

如何认定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对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外的大额开支,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进行不合理消费,或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均可视为“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一方是否构成“转移、挥霍夫妻共有财产”,往往根据另一方是否知情、财产消费的必要性、财产数额的大小、受益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对对方财产的搜集、整理、分析非常重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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