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转移财产方应少分

【原告史某诉称】

史某、段某双方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其子女。2019年10月22日法院开庭,段某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庭后与承办法官沟通,段某表示如果本次诉讼中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同意离婚。

史某迫于段某的无耻行径,不得不在这次诉讼中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21日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XXX3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XXX34号判决),该判决书已经于2019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现史某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望判如所请。

【案件争议】

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问题。

离婚时,有时候法院基于种种考虑,会不进行财产分割,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曾经的夫妻可能会再次对簿公堂,更为严重的是,另一方趁机转移财产。

【法院观点】

史某就其向穆某某、曹某某、段某2等案外人的往来款,及其他未作合理说明的款项未充分举证,本院在扣减穆某某转回的款项并考量赡养负担、购车花销等情形下酌情确定转移财产的数额为188万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段某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在分割财产时应予少分,本院酌定段某向史某支付补偿款110万元(即段某分得78万元,史某分得110万元)。

史某虽称段某对离婚存在过错,但仅提交对话录音予以证明,该录音的内容不具有完整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返还物品一节,段某主张返还贵重物品,但未就史某占有该部分物品充分举证,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使用权及租金收益一节,段某未就某处胡同15号房屋的承租权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事实充分举证,现主张分割房屋使用权及租金收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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