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债权人对夫妻共有的抵押房产可以代位析产

核心提示:执行抵押房产的,可以通过代位析产保留配偶的份额。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456号

案情:

1、谢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

2、2013年4月16日,案涉房屋登记在谢某某名下。

3、2014年9月5日,张某、谢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谢某将案涉房产抵押给张某。

4、经法院判决,谢某应偿还张某借款一百万元及利息等。

5、2016年12月14日,法院查封涉案房屋。

6、赵某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7、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赵某与谢某共有。

8、张某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分割案涉房产的份额。

9、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某、谢某对案涉房屋应各占50%的比例。

10、赵某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有银行贷款,还有其他案外人的借款,不能直接进行析产。(2)案涉房屋首付款和贷款均是由赵某出资。(3)谢某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也没有偿还过银行贷款,而且谢某和赵某离婚,孩子由赵某抚养,谢某从未出过任何抚养费。

北京高院:债权人对夫妻共有的抵押房产可以代位析产

裁判理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代位析产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问题。本案是张某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某与谢某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屋并未进行分割……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某、谢某对案涉房屋应各占50%的比例,并无不当。

关于赵某称案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没有归还,债权人不能进行代位析产的意见。本案是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谢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屋提起的代位析产之诉,目的是确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至于是否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未还清的按揭贷款,不影响份额认定。

北京高院:债权人对夫妻共有的抵押房产可以代位析产

笔者分析:

夫妻双方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均有权对共同财产约定份额,或者进行分割。当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债权人也有权就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比例,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并且通过拍卖财产的方式,最终保留未举债一方的份额。对于被执行的财产上存在的其他合法债务,不影响对夫妻双方份额的认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09-30 23:54
下一篇 2023-10-01 00: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