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戴某1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戴某根、戴某林、戴某冬三名子女。
系争房屋系私房,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1960年由戴某1和张某搭建草房一间,1978年6月由戴某1和张某翻建为二层结构,1983年加盖第三层。
戴某根称第一次翻建由父母出资,第二次翻建由戴某根出资,确认第一层和第二层属父母共同财产,第三层属张某个人财产。
戴某林称第一次翻建由父母出资,第二次翻建由父母和戴某林一家出资,确认系争房屋第一层和第二层属父母共同财产,第三层属父母和戴某林家庭的共同财产。
戴某冬称第一次翻建由父母出资,第二次加盖三层由戴某根出资购买材料,由戴某冬的配偶负责建造,戴某林负责办理建房手续,确认系争房屋全部为父母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第一层和第二层由戴某1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建造,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加盖第三层时戴某1虽已死亡,但亦属对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维护与增值,三层房屋同属一个整体,应全部认定为戴某1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戴某根、戴某林等人对主张加盖第三层的出资事实,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确认出资情况及出资性质,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
【二审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原由戴某1、张某夫妻建造,于1978年进行过第一次翻建,于1983年进行过第二次翻建。1978年翻建时,戴某1、张某均在世,1983年第二次翻建时,亦是以戴某1的名义申请修建执照并获得批准,故该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戴某1、张某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戴某林、戴某根、戴某冬就系争房屋两次翻建的出资情况各执一词,也均未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且即使有子女的出资出力行为,亦应认定为对父母的帮助,在未就产权归属有过约定的情况下,子女不能当然获得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产权,故戴某林以翻建原因与其家庭有关、其曾出资参与建房等为由,主张系争房屋应由戴某1、张某、戴某林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旧改征收律师 首席顾问,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雷敬祺认为:
(1)在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纠纷案件中,系争房屋若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产权归属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会以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或翻建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字来确认产权归属,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子女的出资出力行为,一般认定为对父母的帮助,并不当然获得房屋的产权。但也有例外,比如如果是1981年之前建造并用于居住至今,也不排除法院会确认部分产权归某子女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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