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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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应如何计算?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刑期是怎么计算及折算的?从哪里开始的,现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前述问题逐一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要了解,所谓刑期,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该期间由刑期起算日和刑期截止日两部分组成,并包含如何折抵和如何计算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7号)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目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其次,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并非是判决书上确定的刑期起算之日,我们还应该关注执行通知书的日期和实际执行的日期。

判刑刑期什么时候算起

在中国刑法中,判刑刑期的计算一般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即从宣判判决书正式送达被告人时起算,判决书正式送达以前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时间不算入刑期,但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酌情因素。那么是否意味着,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呢?

刑期计算方法有哪些规定

首先明确:可以折抵刑期,如:刑事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需要分情况而论。

1.一审判决送达之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到期之后判决就会生效。

2.二审判决送达之后就会立即生效。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中国刑法中,判刑刑期的计算一般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即从宣判判决书正式送达被告人时起算,刑期计算是对罪犯宣告刑罚的执行期间的计算。包括刑期的起始计算日期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刑期的折抵。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外,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详情如下图所示: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应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刑期的计算及折算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期计算是判刑后确定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短的问题,通常由法院根据壹己的判断力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在中国刑法中,判刑刑期的计算基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具体而言,计算刑期应该按照如下步骤:

首先确定判决生效之日,即宣判判决书正式送达被告人的时间;

其次,从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刑期的执行时间,即从被告人被正式羁押之日开始算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宣判判决书正式送达被告人之前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间并不在刑期计算范围之内。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判决刑期进行适当的增减。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判定刑期时予以减轻;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明显的恶意,可以在判定刑期时予以加重。刑期计算是判刑后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犯罪分子的服刑时间和司法公正性。因此,建议被判刑的人员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远离犯罪,珍惜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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