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的购房指标 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12号院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吴大军,2014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该院落被列入土地储备拆迁范围。2014年3月,吴大军作为乙方与甲方的当地乡政府共同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被腾退房屋及人口:1.乙方需腾退的正式住宅房屋15间,建筑面积180平方米;2.经甲方确认乙方实际腾退人口数为5人,分别是户主吴大军、之妻张淑珍、之子吴小军、之儿媳陈莉、之孙吴大壮。二、安置房屋及入住时间,一共安置了两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门牌号分别是305号、405号、505号房,面积分别是70、80、50平米。三、腾退补偿款及安置用房款结算。腾退补偿款一共是150万元,安置房购房款是100万元,剩余50万元的补偿款由吴大军领取。

2016年5月,吴大军、张淑珍搬进了305号房居住,吴小军一家人搬进了405号房居住,一居室505号房被吴大军租了出去。2017年,陈莉与吴小军感情出现破裂,双方协议离婚。陈莉主张505号房应归自己所有,但吴小军和其父母认为12号院是老吴家的祖产,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老吴,由12号院转化而来的三套安置房跟陈莉一点关系都没有。经人介绍,陈莉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陈莉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陈莉作为12号院的被安置人口,其有权按照拆迁协议及相关规定取得应当享有的腾退补偿款。根据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中被安置的5人,每人均享有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故购买安置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应由5人平均负担。5个被安置人共100万元的购房款,故每人应负担20万元的购房款,该费用应从其应得的腾退补偿款及奖励、补助费中先行扣除。陈莉并非12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未参与过房屋建造,故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其对宅基地补偿款、重置成新价不享有权利;但结合拆迁政策对于因拆迁而获得的工程配合奖、工程专项奖、提前搬家奖系按户籍户发放,由户内人口共同享有,故陈莉可分得一部分拆迁补偿款,回迁周转费系按人口发放,应由被安置人平均享有;由于购房款是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的,故,也视为陈莉支付了部分补偿款。王莉可以主张40平方米所对应的房产份额,来主张房屋权属。

李律师也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还没有办产权证的房子能否进行产权的分割,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法官就认为可以确认安置房归谁所有,或者各占多少的份额,由于拆迁手续都是合法的,房产证即便当时还没有办下来,但以后是可以办下来的,基于此可以对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但也有法官认为,因为回迁房房本没下来,无法进行产权分割确认,只能就房屋使用、居住状况作出分配,待房本下来后,才能进行具体的房屋产权分割。李松律师更认可第一种观点,因回迁安置房的房本办下来时间都比较长,待房本下来后再分割房产份额,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李律师建议,出现纠纷,不妨去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合理地冷静处理,使得纠纷得以解决同时又不割裂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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