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出钱姐姐出资格 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到底归谁

没有指标就想借亲人之名买房,这个看似“聪明”之举却可能因为时移世易 亲人反目,而遭遇“鸡飞蛋打”的局面。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弟弟借姐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双方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弟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协议来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房子不属于借名买房的人。

弟弟出钱姐姐出资格 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到底归谁

弟弟借姐姐资格买房

李某夫妻具有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李某与李小某系姐弟关系。2016年12月19日,李某夫妻与李小某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就李某夫妻即将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经济适用房房屋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明确该房屋由李小某出资购买,李某夫妻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夫妻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李小某,李小某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李某夫妻享有回购该房屋的优先权。

2017年1月4日, 李某夫妻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成都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房屋每平方米3270元,总价款193486元。李小某每月向李某夫妻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

因过户问题闹上法庭

2018年1月30日,李小某对前述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由李小某居住。李小某持有前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两本。

2022年1月,李某夫妻二人发布遗失声明,重新补办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两份,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弟弟李小某。

双方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弟弟李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他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系李小某借用李某夫妻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进行的房屋买卖。

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在2007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政策优惠性质、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专属性。

私下协议无效产权仍归姐姐

李某夫妻与李小某签订合同,并由李小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实际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判决驳回了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对“借名买房”的风险已经开始有所认识,但亲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因存在亲情、血缘等关系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一旦发生纠纷带来的除了经济损失,可能还有亲人反目,正可谓钱情两空。法官提醒,亲情无价亦有价,请理性对待,切勿贪图一时利,留下后患。

北京泽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解释,房子归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会判给借名买房的人。因此借名买房的李小某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能向产权人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至于利息损失,因为借名买房双方都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

出让经适房资格会被处罚吗?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是住房时间已满5年,并且当事人向当政府部门补交了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是可以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跟其他的二手房一样正常买卖。

山东诚功律师在事务所律师孔姣也表示,由于房屋是李某夫妻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且已经登记在李某夫妻名下,因此该经济适用房最终应当归属于李某夫妻。但是,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实际系李小某支付,李小某有权要求李某夫妻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责任,因此,虽然法院认为李小某与李某夫妻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李某夫妻与李小某无需承担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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