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作家 |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哪些刑民行风险

专栏作家 |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哪些刑民行风险

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执业二十余年,以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为专业研究方向,关注企业高管犯罪现象,办理过大量企业高管涉罪案件。发表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律师角度看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司法困境》《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问题》等多篇文章,著有《单位犯罪实务精解》。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依照《民法典》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是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在行使职权时,代表公司独立对外享有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对外签字权、财务控制权、参与诉讼权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与此同时,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碍于亲友的请托面子;二是迫于领导要求的压力;三是出于牟利目的。从表面上看,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即便由于受亲友请托帮忙,也不收取任何酬劳。在挂名者看来,即便是企业从事了违法违规活动,也与自己无关。殊不知在很多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包括民商事领域、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民事风险

挂名作为他人实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民事风险有以下两种。

一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实务中,由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是由实际控制人选任,更易受到实际控制人的指示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如不经股东会同意,通过公司给自己担保,向金融机构或第三人进行借贷,则完全可以操控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于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在实际控制人“钱我会还,你只要签个字就行,与你无关”的许诺下,则可能盲目签字。当出现还款危机,导致公司在股东未参与决策的情况下莫名负债,虽然整个借贷担保的事实都由实际控制人操作,但挂名法定代表人会因签字行为承担对企业法人和股东的赔偿责任。

二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的“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包括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因此莫名“背锅”的案件,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原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预见到公司对于之前的债务可能无法完全清偿,或者打算放弃偿还。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挂名法定代表人来“接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实际控制人所进行的资产转移、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后果,企业法人和新的法定代表人难逃其责。等到挂名法定代表人意识到自己受牵连时,提出“对于债务完全不了解”的辩解,很难被法院支持。

行政风险

由民商行为伴生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受到“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项消费限制。这些限制通常也会波及到那些对于义务履行与否并不具有主导能力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还存在不因民商事诉讼而导致的行政风险。例如:公司以虚假材料获得商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再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企业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等问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行政处罚均不因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实际经营而免除。

刑事风险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当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受到牵连。

实践中,单位犯罪并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由于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面行使相应职权,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了文件资料,司法机关会推断其对于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明知且积极推动的,并据此判定刑事责任。如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实际控制人要求,在贷款、报税等文件上签字的情况最为常见。

实务中,一些挂名法定代表人会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免责协议》,想通过协议约定实现自我保护。但这样的《协议》能否最终免责具有不确定性。如河南省某申诉案中,被告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某申诉称自己虽被登记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有”该公司归实际控制人所有,与单某无关”的协议,且单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任何报酬,更未自行或指示他人处分过该公司财产。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果明知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实施经济犯罪,而放任其违法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即使存在‘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之类的约定,该约定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仍旧定罪量刑。这一裁定的合理性可能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认,挂名法定代表人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不易被证明,因此前述结果也绝非个案。

总之,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确定因素较多。明确拒绝挂名,应为理智选择;如果已身陷其中,则有必要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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