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2千元争执打伤人 18万元赔偿获缓刑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郭某帮亲戚出头,打伤他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4月21日中午,在五河县城内一门面店前,房东因房屋租赁押金退还问题与租赁人发生争吵。房东与租赁人曾约定房屋租期一年,租金2万元,租赁人先交了1万元租金和2000元押金。半年后租赁人决定不租房子,要求房东退还2000元押金,而房东认为,租赁人未按约定履行,押金不应退还,遂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郭某(房东一方人员)用拳将张某( 租赁人一方人员)鼻面部及左眼部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损失18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敬告:夏天到了,请大家不要心浮气躁,意气用事。为了一点小事大动肝火,图一时痛快,赔钱又受罚,才真是得不偿失。(作者:郑娟 王瑞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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