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发布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吉林高院发布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转自: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前言: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2]132号),通知公布了2022年度吉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相应标准适用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吉林高院发布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22〕13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2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46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2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42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丧葬费标准为41514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执行。

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吉林省202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法院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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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高法〔2020〕20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委政法委批准,决定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省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0〕193号)中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对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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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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