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国外离婚在中国还能起诉离婚吗?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重要性

已国外离婚在中国还能起诉离婚吗?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重要性

曾经有读者咨询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为什么要回国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这一项也没有时间要求,可以随时回国后再申请,不着急。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要知道,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国内法院承认,那么其判决在国内就不生效——也就是说双方在国内仍然处于没有离婚的状态,一方仍然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下文,我们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项案例进行说明(载于朝阳法院涉外离婚案件白皮书中)。

一、基本案情:90年在国外离婚,没有回国承认,30年后因此被法院发传票要求进行离婚案件的开庭

原告宋某与被告钱某于1984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现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曾与钱某取得联系,钱某口头表示已于90年代与宋某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后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宋某否认双方已在国外离婚。双方均未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及经过我国法院承认的裁定。

因此,在这次开庭中,宋某联系上了三十年未沟通的“前妻”,要求法院判自己和妻子离婚并进一步处理其他问题。

二、法院判决:双方按照中国法律仍然属于结婚状态,判双方离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钱某在中国婚姻状态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钱某表示双方已在国外离婚,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钱某就此未提供任何证据,双方未在中国办理过离婚手续。

因此,宋某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但是鉴于双方已经三十年没有互相联系,两国分居,所以判双方离婚。

三、律师分析:法院的处理合法,好在本案当事人不纠结于财产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因长居境外故在境外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境外形成的离婚法律文书,不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是有可能被不承认的,所以没有经过国内法院的认可,外国的离婚判决不必然生效,在国内层面双方仍然可以进行离婚诉讼。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不妨碍另一方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我国法院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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