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由离婚案引发的继承之痛

据统计, 2017年上半年全国结婚与离婚数据的对比,上半年结婚人数558万对,离婚人数185.6万对,相当于平均约3对夫妇中就有1对离婚。结婚人数与离婚人数比例接近3:1。更可怕的是,大家猜猜广州的离婚率在全国排第几?前三虽然没排上,但是荣获全国第四。

律师|由离婚案引发的继承之痛

2012-2017全国上半年婚姻人口数据趋势

从“白头到老”到“各奔前程”

如此高离婚率的现实环境中,作为一个婚姻继承律师,办过不少离婚、继承案件,也研究过非常多的案件。笔者一直秉承“好聚好散”的理念,如果能协商离婚,尽量协商处理。实在迫不得己才诉至法庭。曾相爱扬言要白头到老的男女,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要放开彼此的手“各奔东西”。办理离婚案件往往能更多看到人性的弱点,但总有些案件不仅看到人性的弱点,还令人心痛不已,原因却很简单:只因案件当事人不懂法、不用法。

离婚己定,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王女士与何先生在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小小何,为了更好的照顾小小何,王女士自怀孕时就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何先生创业的公司也慢慢走向了正轨,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2017年中,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儿子小小何的抚养权成了二人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最终何先生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

女方继承母亲的遗产,男方竟要来分?

收到起诉状后,王女士气慨极了,王女士的母亲在2016年去世时给王女士留下了番禺区的一套房产。何先生居然主张要分割王女士继承到的这套房产的50%产权,价值近250万。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王女士继承的这套房产,何先生也有份。王女士表示这是其母亲留给她的房产,无论如何也不能给何先生。

律师|由离婚案引发的继承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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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却很残酷,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没有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下,继承得到的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得知这一规定后,王女士更激愤了:法律怎么可以这样规定?太不公平了!

难以决择,放弃抚养权?

在谈判中,何先生又提出了令王女士难以抉择的条件:如果王女士愿意放弃小小何的抚养权,何先生也可以放弃分割王女士继承母亲的那套房产。此时,王女士陷入困境,王女士自怀孕以来就辞职了没有任何收入,根本就没有办法拿出250万来补偿给何先生。眼看着儿子小小何刚满两周岁,王女士又没有经济来源,何况还要筹措这么一大笔钱给何先生,即使她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她要带着儿子如何过日子呢?

一连串的难题令王女士几乎每天以泪洗面。一方面是儿子的抚养权,一方面是250万的巨额补偿款。她几乎要责怪起母亲来:当初要是母亲能立份遗嘱,把房产明确归属我个人多好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与第十八条(三)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可以确定遗产或赠与标的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没有确定的话,就要适用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易律说|提前进行传承规划

事后,王女士多次感叹法律之不公,凭什么前夫有权分割其母亲留给她的财产?易律却想说:不是法律不公平,是法律赋予了你选择的权利,可是你不知道而己!多么痛的领悟啊!

如王女士所希望的那样,当初如果母亲提前立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房屋只留给女儿,与配偶无关,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关于婚姻、继承的话题,每天都在我们平常的生活里上演,如何减少纷争,就需要提前听取专业建议,及时做好规划。

原创作者:易美玲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天诚合盈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创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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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合盈婚姻家事律师团

执业理念:天诚尚法,家事合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天诚合盈婚姻家事律师团,专注于婚恋情感咨询、婚前(后)财富安排、婚姻家事案件调解、婚姻、继承案件诉讼、家庭财富保全与传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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