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继承业务的三种途径

近日网友“zclzcl205”问政:

父亲已过世(过世时85岁),留下一房产与母亲夫妻共有,有5个儿女,现在这套房子想要继承过户,是否还需要我爸爸父母的死亡证明,爸爸老家在河北,并且在其幼年时父母就已过世,时间久远无法开具死亡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另外办理房产继承都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办理麻烦详细告知,谢谢。

市自然资源局回复如下:

我们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业务需以下三种途径:

1、您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2、您也可以到法院办理继承手续,后持法院生效得继承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3、您也可以准备齐全以下材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包括:a、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b、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c、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e、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f、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g、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h、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材料齐全后到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调查审核后,公告60个工作日,对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可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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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热线:66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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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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