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现在检验真爱的标准,不光看钻石有多闪,车有多豪,房子有多大,而是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名。
甚至有些严苛的丈母娘,不仅要求男方买房全款,加上女儿名字,甚至连同自己的名字也得一起加上。
但是,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前不久“男子婚前3套房加妻名后被要求分6成”又一次上了热搜。
为什么说“又”呢?
因为这个案子实际上发生在2020年,而不是许多人以为的今年。
01
3套房婚后加女方名
女方要求分割60%的财产
该案子的基本事实如下:
数年前,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乔女士口中,丈夫是这样的:
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丈夫也很无趣,不懂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他们的夫妻生活又是这样的:
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频繁更换工作,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婚姻已一地鸡毛,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同时,王先生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02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了名字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
2、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结果:
法院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乔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03
法院为什么两次都这么判?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法院两次都这么判。拆解成2个问题详细说说。
Q1:为什么明明3套房都加了乔女士的名字,她却没有分得一半?
1、王先生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乔女士的名字,实践中一般视为是对另一半的赠与。
2、但双方并没有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赠与给乔女士的份额,且房产登记时也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房产份额是按照5/5按份共有。
因此,即使产证上登记了乔女士的名字,也不代表是王先生赠与乔女士房产一半份额。
3、关于出资,案涉3套房屋都是王先生在婚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婚前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即案涉所有的出资均是王先生一个人完成,乔女士没有任何出资;
4、婚后,乔女士也没有参与房屋的还贷、房屋出租的管理等事务;甚至乔女士也一直在工作、并没有全身心为家庭付出。
5、而且,王先生与乔女士的婚姻比较短,如果不考虑公平、合理原则,一味认定“只要加名,就享有50%”的份额,会助长一方通过短暂婚姻获取他人巨额财富、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她没有办法分得一半的房产。
Q2、乔女士对案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为何仍然分得25%的房产份额?
其实,法院的判决依据已经说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遵循“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所以,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04
易轶律师有话说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婚前房产婚后加名,那么加名方就拥有了该房屋的产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房屋产权的份额则需要看加名时双方的约定:
(1)若双方在加名时备注了份额,如男方占80%,女方占20%,又或者双方各占50%,那么离婚时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2)若仅仅是加名而并未约定份额,那么离婚分割时综合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等等进行分割,相对而言,后加名的一方一般也分不到一半的产权。
而且,婚后加名也并不意味着是好事,也有可能是“陷阱”。
之前就有过类似案例,丈夫婚前向父母借款,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后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后来两人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公婆提出要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借款和利息,而法院也因为借款是用于购买房屋,且该房屋已由夫妻婚后共同使用、收益,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一起偿还。
你看,这婚后加名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如果婚后加名没有足够了解房屋的情况,那么加名后是有可能背负上莫名债务的。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有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因为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加名属于赠与,借款和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债务。
但是不管怎么说,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并不一定是百利而无一害,律师在此建议在婚前房产加名时,要问清楚买房款的来源,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其次最好是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是个人债务,尽量减少重大误解。
男女朋友也好,夫妇也好,对于自己婚前房产是否加配偶之名,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不是段子。尤其在一线城市一套房产动辄千万,不要轻易用两代人积累的财产来考验人性。
就算人性大概率经得起考验,发生小概率事件你可能也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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