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除了现金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财产,比如股票、债券等,而对于注册公司的夫妻而言,公司股权也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那么,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呢?

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配偶能否分得一半股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基于公司人合性特征,其他股东不愿离婚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股东股权,则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对价的一半可以分给配偶。

因此,夫妻离婚,对于股权的分割,可以是股权分割——配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是股权对价的分割——股权转让款的一半分给配偶,配偶不成为公司股东,以此避免配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还要和前夫/妻共事的尴尬

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魏某与李某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终审法院认定涉讼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且一审时魏某已经发出告知函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部分股东回函同意转让且不购买,其余股东在判决前未予答复,法院认为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股权。在当事人自己或法院给其他股东发函征询购买意见后,只要其他股东不购买,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割股权,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在(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案中,柳某与王某甲系夫妻,赛达公司系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柳某持有公司33%的股权。一审法院认定赛达公司33%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因柳某未征得王某甲同意,擅自将该股份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女儿王某乙,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柳某应少分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赛达公司33%股权中18.15%的归王某甲所有,柳某分得 14.85%的股权。不过,王某甲提出,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整体股权归属一方(另一方获得折价款,而不是分割股权)。对于王某甲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分割股权的方案属法院自量范围,直接分割股权并无不当。

在(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案中,章某与陈某甲离婚,章某要求分割陈某甲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银鼎公司100%股权,而陈某甲则要求直接按股权价值分割现金,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规定,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由于本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如何分割股权,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未判分割股权,而是按照双方在一审达成一致的股权价值,给予原告股权折价款补偿。

可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股权,其他股东同意,则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出资购买,则配偶可以分得股权转让对价款。如果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既可以径行判决分割股权,又可能按股权对价分割。

为了不因股东离婚造成公司控制权旁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公司股东发生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能一人担任公司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至少有1/2的股东同意,该离婚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离婚股东配偶进入公司。

部分节选自《股权实务精要2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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