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该给谁?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2月生育一个女儿。2012年5月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两人的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由其祖父母抚养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女儿的爷爷奶奶年龄已大,且经济条件较差,欠缺照顾的能力,故向花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表示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其父母抚养已11年,虽自己在服刑,但自己父母有能力照顾女儿,且应当遵循女儿意愿,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

经过贵州省贵阳市花溪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应着重考虑有利于子女生活和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为基础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本案被告虽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现不具备抚养能力,但其女儿出生后一直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至今已11年,被告父母均未年满六十周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表示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孙女,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花溪法院认为应遵循孩子意愿,维持其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原告作为母亲应该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多抽时间陪伴孩子,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故对原告诉请女儿由其抚养,花溪法院不予支持。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该给谁?法院判了!

法官寄语

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除法定情形或确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应当轻易变更抚养权,以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考虑到子女意愿和抚养环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环境则是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持续性、稳定性要求。未成年人的适应能力较弱,如居住环境的突然改变、贸然转校等都容易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因此,在考虑抚养归属问题时,应当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宜。本案虽被告服刑不具备抚养能力,但孩子从小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时间已达11年,在其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亦明确表示愿意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从孩子身心健康茁壮成长考虑,不适宜变更抚养权。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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