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为朋友或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甚至也未领取任何工资。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必须要慎重。常见的有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较少。本文从实际案例展开说明具体的法律风险。(注:本文中提到的法定代表人,如无特别表示,指的都是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一、民事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长期经营丙公司。2015年,甲乙二人为开展某项特定业务,邀请丁加入丙公司。甲乙二人各转让25%股份给丁,丁变更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甲乙与丁约定,丁并不需要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

丁加入丙公司后,发现开展特定业务的条件并不成熟,遂决定退出该公司,甲乙二人表示同意。但丁由于疏忽,一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23年1月,丁接到执行法官的通知,告知其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1300余万的连带债务,现对其强制执行。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对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丙公司管理人,同年7月17日,丙公司管理人分别向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发送通知,要求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丙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件,并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如因上述账册、财产灭失导致丙公司无法破产清算的,作为清算义务人将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8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A公司债权13,475,0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丙系法定代表人,被告甲、被告乙系公司发起人,被告丙长期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甲亦担任过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三被告显属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系法律规定的应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有关人员。作为配合清算义务人,该三被告经通知后未能提供账册资料,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无法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该三被告怠于向管理人移交账册资料的行为与债权人清偿利益减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甲、乙、丁共同赔偿原告丙公司损失13,475,022元并归入债务人财产。

(三)其他民事法律风险

除上述案例(当然,本文认为该判决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中的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外,法定代表人还会面临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以及因公司事务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

二、刑事法律风险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因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虽未参与具体经营,仍被认定为从犯,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陈坚注册成立中鼎国服(宁波)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鼎国服),并由被告人龚建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陈坚实际经营管理。

被告人龚建平担任中鼎国服法定代表人期间,主要工作是参与企业工商注册、签定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等。另外,其还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陈坚,用于企业日常资金往来。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中鼎国服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对外宣传,通过发传单、刊登媒体广告以及设立互联网平台等方式、以投资物流宝、信用贷等项目为名对外销售理财产品,以年利率7%-15%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截止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建平主观上明知中鼎国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按照陈坚的要求,担任了中鼎国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鼎国服公司成立、业务开展、金融备案等相关活动,并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供中鼎国服使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对中鼎国服非法吸收资金承当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龚建平虽然没有参与中鼎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也不从中鼎国服公司领取工资和提成, 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提供银行卡给中鼎国服公司使用,起到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的作用,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龚建平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龚建平提出上诉,请求判处缓刑。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了龚建平的上诉请求。

(三)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另外,在单位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证券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也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

三、行政法律风险

除民事风险、刑事风险外,法定代表人还会面临行政法律风险。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因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较少,就不再举例说明。

四、预防措施

基于以上法律风险,当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时,本文建议: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在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时,为避免风险,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对公司经营事务及债务等不承担责任等。

(二)客观上尽量避免与公司产生交集

1、不要亲自在公司文件上签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最后很容易变成他方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

2、不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不在会议文件上签字。如果出席或列席会议,尽管没有决策权、没有参与决策,也有被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的风险。

3、不要把自己的法人名章交给他人保管。

(三)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实现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如果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比如作为控股股东委派的法定代表人,确需参与某些会议,监督某些情况,那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事务经过了合法程序,最大程度的避免个人责任。

以案说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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