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十八讲(四):抢劫罪

刑法笔记——第十八讲(四):抢劫罪

来自柏浪涛老师刑法讲义

四、抢劫罪

第263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罚没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法益决定。

(一)成立条件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行为方式

(1)暴力。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想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罪,不是抢劫罪,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想胁迫的模式应该是:不给钱,就当场实现暴力恶害。

注意:以暴力想胁迫,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胁迫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总结:暴力及以暴力相胁迫的对象问题:

①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3)其他方法

①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②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究竟麻醉被害人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③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2、行为对象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产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如银行卡、存折和欠条。

3、因果关系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四步走)环环相扣、不能断裂。

(1)必须具备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这两步必须有因果关系。根据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有劫财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行为人带着劫财的目的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注意: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抢劫财物,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有无知觉不是关键,主要是看在强奸后是否实施了独立的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2)成立抢劫罪既遂,需要具备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需要有因果关系。

(二)事后转化抢劫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理。

该条是将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拟制为抢劫罪。

1、成立条件

(1)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劫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就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抗拒抓捕要求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①当场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主要考当场与现场的错位,只要求当场时间性,不要求空间性。

②使用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则不属于这里的使用暴力。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第二,暴力的程度。要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第三,暴力的结果。暴力要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2、两种抢劫的区分

例1:甲盗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乙擒住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迅速逃离。

例2:甲盗窃丙的钱包,被丙发现,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子威胁丙,丙被迫放弃财物,甲取得财物。

例1属于转化抢劫,例2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

相同点:盗窃、诈骗与抢夺已经着手实行,但尚未取得财物;第二,都对人使用了暴力。

不同点:第一,法律性质不同。直接升级抢劫不是拟制;第二,使用暴力的程度不同,前三罪是否既遂是判断关键,如果既遂了,就不存在直接升级的抢劫问题。

3、事后转化情节的既遂标准。

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与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

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

4、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1)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承继加入。分情况,知不知情,有没有教唆。

(2)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一人帮助。看知不知情,或者知情并反对。

(3)二人共同盗窃,共同实行。看知不知情,或者知情并反对。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1)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是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但是没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买等名义骗开门入内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或者是二者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

(2)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3)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

(4)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如甲本来想进入商店抢劫,但是进入以后发现是他人的家庭住所,然后退出,不属于入户抢劫。

(5)转化情节。必须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同时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转化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对于不具有商业运营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范围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也是。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处于运营状态,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交通工具然后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3)转化抢劫。同时认定。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抢劫对象需要是经营资金。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也不是。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是指3次以上,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都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实施抢劫等一般只认定为一次犯罪。

5、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加重犯)。

(1)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2)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3)主观心理。由于抢劫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完全可能是故意的。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4)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不限于被抢劫的人,也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还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认定时,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其他类似行为,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包括交警冒充防暴警察、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而是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

(1)必须是真枪,但是不要求实弹,不能是仿真枪,但可以是空枪。

(2)枪需要向被害人使用或者显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注意:认识错误,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适用。

(四)抢劫罪与绑架罪

1、区分

(1)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抢劫罪发生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之间的犯罪。

(2)核心区分:主观目的不同,而且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但是影响抢劫罪的既遂。

2、联系

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3、罪数

如果存在独立的抢劫行为和绑架行为及其他行为,原则上应该数罪并罚,因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性质不同,就应并罚。但是,司法解释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择一重罪论处,是一种特殊规定。

《柏浪涛刑法攻略》P25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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