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二者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的作用。

网友咨询:

  怎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律师解答:

  1、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民间借贷行为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借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利率合法性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法定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3、行为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伟鸣律师简介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刑事业务。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类案件、非吸类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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