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人民和法治相互维护,才能上层安定基层和顺。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对院内刑事案件进行筛选总结,发现很多涉及伤害、杀人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小小的民间纠纷而导致的,这背后,是激动情绪作祟,也是法治意识淡薄,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蔑视。今天,小苏就和各位聊聊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于洪案例】

①于洪区某街道一男子张某发现自己的现女友在自己出差期间与其前男友王某有联系,遂主动打电话联系王某“约架”,王某揣着一把短刀前来“赴约”,见面后二人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王某立即掏出短刀对张某胸口、腹部猛刺,致张某当场死亡。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②孙某和赵某为于洪区某村邻居,二人因住房占地问题常年争吵,关系紧张,2023 年春,孙某再次因占地问题与赵某发生口角,二人随后扭打在一起,孙某随手捡起地上砖头,砸向赵某,致赵某锁骨断裂。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于检问答】

问: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有什么区别?

答: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①中的王某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不以结果论,即便是没有出现死亡结果,犯罪事实也依旧成立。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例②中孙某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问:什么样的伤情能构成故意伤害?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轻伤是指使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比如被打掉2 颗牙,鼻骨骨折,外伤性股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等,根据鉴定标准都属于轻伤二级的伤情,轻伤以下达不到立案标准。

问:如果轻伤以下达不到立案标准,我是不是可以跟他人打架的时候注意下手轻一点就行了?

答:虽然轻伤以下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立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问:我打他他也打我,我还手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答:“互殴”行为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殴打行为结束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次实行伤害行为,构成轻伤达到立案标准依然以犯罪论。

问:我特别讨厌我的邻居,我想要打他,所以我故意说话刺激他,让他打我,然后我再还手,这属于正当防卫吗?

答:不属于。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⑳】——伤害?杀人?谈谈那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检察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图一时痛快将口舌之争上升为武力冲突竟也成了常有的事,实际上,法律在充分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行为做出了最基本的限制,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也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小苏在此提示各位,民间纠纷勿冲动,情绪激动莫伸手,一次挥拳,一次抬腿,换来的可能是一生的后悔,打赢坐牢,打输住院,暴力冲突本身就是一个“双输”的选择。生活小事退一步,口角纠纷让一步,让格局打开,让矛盾化解,让生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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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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