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因急用钱,向老张借款三万元,约定了高额利息。到期后,小刚认为当初约定利息过高,提出要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小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小刚应当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偿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禁止高利放贷,这是《民法典》首次提出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限额实行浮动利率,也就是超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刚应当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偿还利息,对超出的部分可以主张不还。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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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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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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