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开会规则”

监事会

人数: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会(3人以上)或设一至两名监事;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兼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决议制度

决议的效力。

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决议参加者;

决议对决议机构成员或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决议调整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瑕疵

决议程序瑕疵

严重瑕疵,决议不成立:

“没开会”: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

“没表决”: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未表决该决议事项;

“人数不达标”:到会人数或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

“票数不达标”:虽具备表决条件,但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一般瑕疵,决议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轻微瑕疵,决议生效。

决议内容瑕疵

严重瑕疵,违反法律法规,决议无效。

轻微瑕疵,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可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开会规则”

各类“开会规则”的记忆和辨析。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类“开会规则”,在客观题中往往考查得比较浅,但在主观题当中往往考查得比较深:

浅的考法主要考查大家的记忆准确性,如考查股东大会职权、董事会职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等。

深的考法需要大家能够理解、应用上述的“开会规则”,并结合公司决议的效力进行回答。例如,某年案例分析题中,出现了两场股东大会同时召开的情况,缘由是某持股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要求罢免某位董事的职务,但被董事会拒绝,遂该股东自己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时间恰好与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撞车”。这一情形看似教材中并未提及,无从下手,但其实考查的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顺序,应先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题目中的大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达标,但跳过了董事会、监事会而直接自行召集了股东大会,故其程序并不合法,其决议可经股东起诉,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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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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