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拜金”的美国高利贷案件却很少?

为啥“拜金”的美国高利贷案件却很少?那是因为美国的监管很到位。在规范管控高利贷方面,美国的做法和经验或许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01 绝不允许非法高利贷

美国对高利贷的严控,主要体现在各个州的法律规定上。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人和组织出借贷款,不得收取超过年利率10%的利息;即使借款人愿意支付高于此利率的利息,放贷人也不得收取。另外,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都要加入利息之中。如果放贷人索要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还可以要求对放贷人予以惩罚,放贷人不得以不知法律规定为由自我辩护。如果法院认为放贷人故意索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可以判处放贷人5年以下的监禁。

佛罗里达州规定,年利率超过18%的贷款都属于高利贷。但是,贷款额度高于50万美元的,可以在年利率25%以下收取利息,如果年利率超过25%,将对放贷人处60天以下的监禁,并处500元罚款;如果年利率超过45%,将对放贷人处5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0元罚款。

纽约州规定,放贷人如果收取借款人超过年利率16%的利息,即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收取借款人超过年利率25%的利息,即属于犯罪行为。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高利贷也并非放任不管,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超过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也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超过所在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2倍,则构成”放高利贷罪”。

为啥“拜金”的美国高利贷案件却很少?

02 严格监控”合法高利贷”

对于高利贷,美国总体上从严控制,但又不是死板僵硬地一刀切、一风吹,而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开了个小口子,保留了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即”发薪日信贷“。这种贷款的特点是:经营设门槛,信贷公司必须经过法律许可、注册领取执照后方可经营;贷款额度小,一般不超过借款人的税后工资额;贷款速度快,可不用担保、证明,申请即得;贷款期限短,一般为10-15天,领薪即还;贷款利率高,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美国政府之所以允许这种贷款方式存在,主要是为了适应一部分短期急需用小钱的中下阶层群体的需要。当然,对这类信贷公司,美国也制定了周密的约束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实行严格的监督控管。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发薪日信贷”也并不是全美国都在实行。目前,美国有36个州允许这类信贷公司经营,而13个州则禁止这类信贷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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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暴力逼债判刑坐牢

在美国,也有少数放高利贷者,采用跟踪威胁、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等暴力手段,进行讨债逼债。对于这些施用暴力逼债的行为,美国司法机关一旦发现,都会迅速立案调查,予以打击。对暴力逼债的犯罪人员,则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审判,予以严惩。对敲诈勒索、团伙作案的犯罪人员,惩治则更为严厉。

为啥“拜金”的美国高利贷案件却很少?

04 是否值得借鉴?

在美国除了”发薪日信贷”这种特殊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的高利贷之外,其它一切形式的高利贷都属于违法行为。而在我国,法律只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规定,划出年利率24%以下为法律保护区,年利率24%至36%为法律不干涉区,年利率36%以上为法律不予保护区。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属于犯罪行为。多年来,民间借贷以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为企业补充资金,解忧济困,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助力作用。但是,我们绝不能把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等同起来,高利贷只是那种超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我们虽然不能把高利贷说得一无是处,视为洪水猛兽,但也绝不能把它说得无可指责,当成济世良药。美国的方法或许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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