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诈骗罪怎么判罚?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原系某村村委会主任。

检察院指控,张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利用村干部身份横行村里,欺压村民,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发放、救灾扶贫优抚、征地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国家专项资金,行为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五个罪名,且为恶势力犯罪。

一审法院对于起诉书指控在国家电网占用土地过程中,张某某骗领占地补偿款9万元,涉嫌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补偿款系电力公司因占用土地主动要求签署协议支付补偿金,不应认定为诈骗;对于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林地采砂出售,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经审理查明,因在镇政府知晓的情况下存在陈旧性沙坑取料,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起诉书指控张某某利用上报居民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收取村民财物约13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对于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敲诈勒索孙某一2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经过辩护人努力,本案判决两罪未予认定,敲诈勒索罪中一起事实未予认定、一起事实改变定性后处以轻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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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一、孙某为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雷管57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村民上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二人收受村民钱款129000元,张某某单独收受60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一在镇政府前往某村发放煤补期间,村民于村委会二楼领取煤补款后于一楼当场被迫交给张某一钱款1462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张某一、杨某一、张某二、祝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某、张某一、孙某分别担任村委会成员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中张某某侵吞1029612.3元、孙某侵吞411645元,数额巨大;张某一侵吞112503元、杨某一、张某二共同侵吞53282元,数额较大;祝某侵吞最低生活保障金12985.3元,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各自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初打击的一起涉恶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涉案人员多、事实多、罪名多,这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难度和挑战。

本案律师并没有一味选择全案无罪辩护,而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了区分。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辩护,律师紧紧抓住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最终找到了有利的辩点。“诈骗罪”的辩护,律师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突破口,通过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及自行调取证据获取的有利书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敲诈勒索”的辩护虽然没能把整个罪名去掉,但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去掉了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进而减少了整体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金额,也达到了有效的辩护。

本案中一些罪名的辩护多集中于法律定性问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就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那么如何说服办案机关,让办案人也能善意理解法律,这就对律师的法律功底、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本案中律师在查阅卷宗方面认真细致,善于发现问题;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运用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本案中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也展示了律师深厚的理论功底。最终,案件在定罪及量刑上都取得了突破,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辩护案例。

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诈骗罪怎么判罚?

【结语和建议】

对于本案的办理,司法机关秉持了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做到了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基本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人对此高度认可。

一、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得到许可的行为不违法。

二、每一次有效辩护,律师对于案情的研判都需要“致广大而尽精微”,既能胸怀全局,又要积微成著。依据2001年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某捡拾电雷管的行为丝毫不应受到任何责难,亦即法律不应强人所难。毕竟被告人此行为系出于安全考虑,看到散落在草原的电雷管而无动于衷反而令我们无法理解。无论如何,行为发生在2003年却不当地适用嗣后出台的2009年司法解释定罪处罚,对被告人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在非法采矿罪的指控中,表面看,被告人并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却实施了采砂行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似乎不存争议。然而当律师得知采砂系为完成政府任务所实施时,就意识到一个问题,得到许可的行为不违法,被告人实为听从政府命令行事。于是才有了下文所述的律师积极调查取证,从证据上还原违法阻却事由。事实上,律师的辩护思路是否正确,落实是否得力,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应取证时(处)尽取证。

调查取证从来都是有效辩护的重要仰仗与实现手段,是把握胜算之机。并且因所取得证据会极大地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裁判结论的得出,从而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甚至直接达到出罪的效果,所以律师应将调查取证置于辩护工作的首要地位。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采砂相关背景后,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但须取得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于是毫不迟疑地开展取证工作,终于取得了会议纪要等相关重要书证。结合事后公诉机关对李某四所补充的证人证言,使得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实施采砂行为确属依政府命令行事,并非擅自开采的事实得以还原和查明。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也与律师的调查取证密不可分。可见,客观证据在案,远胜雄辩滔滔。

四、律师判断分析案情(证据)应严格遵循先客观而后主观的逻辑次序。

律师判断分析案情(证据)应严格遵循由(先)客观到(后)主观的顺序,对于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如此。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应紧紧抓住被告人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这一关键所在,利用在案及所取得书证,结合周密的逻辑论证,使指控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得以暴露出来。本案辩护成功即循此思路。实际上,司法机关若严格遵此逻辑次序,也会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诈骗类犯罪案件本不应追诉却被作出不当认定的现状,最大限度地实现无罪之人(事)免受不法追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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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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