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一个章都没敢盖呀…
公章作为单位或个人证明办理某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严谨、唯一的特征,不得冒用!
为牟取私利,他却心存侥幸,私刻公章,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5月8日,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行日常工作时,发现辖区一群众杨某家中存在两枚私刻的公章。
掌握相关线索后,办案民警立即前往杨某家中,并搜出杨某私刻的印章两枚,随后,民警对杨某依法进行传唤。
“警察同志,我真的一个章都敢没盖呀……”
据杨某称,其因残疾证遗失,又觉得补办花费时间较长,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可以私刻公章,于是,我就想着先刻个公章自己用,方便自己‘补办’证件。”
杨某懊悔的说道:“收到两个印章后,因为怕出事,我一直没敢用它,而且,我的残疾证也很快就补办下来了。”
目前,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弋阳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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