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实务中,诉请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合同效力,各地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标准不尽一致,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惑,梳理下述,以供研讨!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007.04.01实施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 2010.5.14
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
网民建议: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应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2014.11.15实施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2022.4.10实施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2017.7.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7-11 15:34:43
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
张依乾同志:
您好!
您给周强院长的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改进我们的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祝工作顺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6、最高法: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受理费计算标准的回信 2017.8.28
徐慧展同志:
您好!
您给周强院长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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