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普法:在执案件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中止执行,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的承租人康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及冻结并提取租金收益的执行裁定书,承租人康某予以签收,并承诺于2022年1月31月前将2022年的租金交至执行局指定账户。2021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陶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12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问:上述强制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问:执行程序中止后,申请执行人黎某则无法兑现其债权,应该怎么办?

  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统一纳入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本案中,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对承租人康某的租金收益,实质系对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财产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陶瓷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依法中止,本案应由申请执行人黎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统一纳入破产清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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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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