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日常家事代理指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日常发生的各种事项。生活中最基本的,以及经常发生的事项。
(2)日常家事代理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或者双方的名义为之,不需要特别的委托或授权。
(3)在家事代理的范围内,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于家事代理的规定,以约定的效力优先。这个约定指排除家事代理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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