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于某在市里一熟食店打工多年,店主一直以店小、人少、盈利低为由,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不跟她签劳动合同,不给她上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最近,该店加盟连锁于一全国驰名的烤鸭店。 于某再次要求熟食店及烤鸭店总部给她缴社保。总部以该加盟店非直营连锁店,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为由,说加盟店的员工应与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加盟店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就这样,因劳动关系纷争,加盟店与总店扯皮,于某的社保至今仍被“搁浅”。 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实践中因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影响社保关系建立、费用缴纳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少缴社保费 可投诉举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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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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