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这些知识,女同胞们必须要知道!

​​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生育权的这些知识,女同胞们必须要知道!

二、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为合同内容,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无效。

四、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根据法院判例,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赵某诉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五、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当前,我国应尽快从立法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非夫妻双方同意的匿名人工生育子女,在他们成年后有可能出现的近亲婚配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引起的抚育纠纷,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反之,如果非经夫妻双方协议为他人提供精子卵子,或私自接受第三人供精供卵生育,子女为非婚生,不发生与非自愿一方的亲属关系。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及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诈扶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摘自《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何志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150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由于男性的生育权要通过女性的身体实现,就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也是当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3 16:53
下一篇 2023-09-1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