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事案例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海伦农场分理处主任的曹某、副主任田某军(均已判刑)因为上一年度给石某、李某等人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类贷款500余万没有收回,迫于贷款清收压力,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效益工资,曹某、田某军为借农某来新办理贷款来偿还石某等人已经到期不良贷款,加之二人所开发的帝某华庭楼盘资金短缺,为自己用农某新贷来倒贷还债方便,曹某、田晓军二人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二人的授意下,让时任海伦农场分理处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周某庆在具体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和规章,在没有对农某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没有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致使海伦农场及海伦市扎音河乡姜士和等45人共24个联保组,使用虚假的贷款手续,伪造贷款农某在海伦农场的土地及收入确认表、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以三户联保的方式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骗取贷款889万元。案发后,尚有591.6206万元贷款本金未能收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庆身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据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受到了胁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庭前及当庭未提交相关证据与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周某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庆违法发放贷款591.620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曹某、田某军承担连带责任。

【微法简评】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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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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