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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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案 情

张某系开锁公司员工。一天,王某打电话要求张某到某小区开锁。张某到达约定地点后,王某称与李某共同在此居住,钥匙、房本等都锁在屋里,并承诺开锁后向张某出示证明材料。张某开锁后,王某一直没有找到相关证明材料,张某怀疑王某身份,要求王某离开房间,并电话通知自己供职的开锁公司经理。后张某和王某在楼梯间等待开锁公司经理期间,王某偷偷将在李某房屋内盗窃的7块手表放在五楼及七楼之间的设备间。开锁公司经理到达后找王某了解情况时,张某去设备间,发现了7块手表并取走。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张某已对王某身份表示怀疑,知道设备间的7块手表是王某盗窃后暂时存放的,其主观上对赃物的性质明知。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赃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目的。盗窃罪中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行为已经产生怀疑,且二人在门口等待经理的过程中,王某曾到过设备间。因此,张某对王某盗窃财物的行为具有明确认识,张某完全可以认识到设备间内的7块手表所有人是李某,其对李某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张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犯罪所得的行为。盗窃行为是排除财物占有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控制的过程。本案中,张某在设备间内找到涉案的7块手表后将手表据为己有,已经成功排除李某对财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将涉案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设备间虽属公共区域,但系相对秘密空间,张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在王某盗窃行为基础上继续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是对李某财产所有权的继续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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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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