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万元买炸药、雷管!福州一男子获刑10年!

近日

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件

连江一男子花费20万元

购买炸药约55箱,雷管约2300枚

只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是连江某渔村的渔民。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同案犯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约55箱(1320千克)、雷管约2300枚,并获赠导火索若干。交易后,周某某支付了货款约20万元。嗣后,周某某将上述炸药、雷管用于出海炸鱼使用。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320千克、雷管2300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一审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买卖炸药5千克以上或者导火索150米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320千克、雷管2300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炸药、雷管、导火索等都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杀伤力和破坏力巨大,一旦保管不当,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合 海连江连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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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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