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按份共有房产,一人反对卖房分钱,法院如何分割?

案件背景:四人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各继承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后,其中三人均希望出售房产分割售房款,另外一人因长期占有使用房产,坚决不同意出售,各共有人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如何处理协商不一致。为使纠纷尽快解决,其中二人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裁判呢?本案以王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原告刘某点、周某诉称

陈某敏与周某贵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三子,分别是长子周某全、次子周某福、三子周某。刘某点系周某之妻,周某女系周某全之独生女。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陈某敏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周某贵于2018年1月6日去世。陈某敏与周某贵去世后,留下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某202号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刘某点和周某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三房产份额、周某女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房产份额、周某福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房产份额。由于各方长期矛盾很深,无法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同时对诉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诉争房屋一直以来由周某福唆使其儿子占有控制着,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且一直遭受着严重的损害。故,原告将双方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某202号房屋归周某和刘某点所有,周某福和周某女配合刘某点和周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刘某点和周某名下,由刘某点和周某给付周某福和周某女各632500元的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周某福、周某女辩称

被告一周某福辩称:我不同意刘某点和周某的诉讼请求,他们所依据的已经生效的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我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判决。我认为法院应当重新审查继承纠纷案件,重新划分各继承人占有的房产份额。同时,刘某点和周某提起的继承纠纷已经确认了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已经法院处理完毕。现刘某点和周某再次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有悖“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原则。因此,我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二周某女辩称:我同意刘某点和周某的诉讼请求,希望涉案房屋尽快变现,合理分配。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陈某敏与周某贵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三个子女,即长子周某全、次子周某福、三子周某。刘某点系周某之妻,周某女系周某全之独生女。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陈某敏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周某贵于2018年1月6日去世。

2018年,刘某点和周某起诉周某福和周某女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某202号房屋。2019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贵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某202号房屋由周某、刘某点、周某福、周某女按照份额继承,其中周某和刘某点继承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周某福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周某女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周某福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周某福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周某福的再审申请。周某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周某福的监督申请。

2021年8月31日,刘某点和周某依据上述判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了涉案房屋新的房产证,登记在刘某点、周某、周某福、周某女名下,其中周某占八分之五共有份额,刘某点、周某福、周某女各占八分之一共有份额。

现涉案房屋由周某福之子实际居住使用。刘某点、周某表示现因其与周某福矛盾激烈,无法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故要求分割该房屋。经刘某点和周某申请,2021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经鉴定机构估价涉案房屋在2021年11月19日的估价为506万元。周某福对此不予认可,评估机构出具了异议答复并未调整评估报告的结论。

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刘某点和周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二人按照评估报告的金额给付周某福和周某女应有份额的折价款各632500元,并表示有相应的给付能力。周某女对此表示同意。周某福对此不予认可,表示继承案件已经分割了涉案房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刘某点和周某无权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故,不同意以任何方式出让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也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就刘某点与周某之间的比例,其二人一致同意刘某点占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周某占四分之三份额。

四、法院判决结果

1、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某202号房屋归周某和刘某点按份共有,其中周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刘某点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2、周某与刘某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周某福、周某女房屋折价款各632500元。

3、待周某和刘某点给付周某福和周某女上述房屋折价款后三日内,周某福和周某女配合周某和刘某点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

五、王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付赔偿。

本案中,继承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处于刘某点、周某、周某福、周某女按份共有的状态,且四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根据原告所举证及当庭各方陈述,可以确认各共有人之间关系极其不好,确实无法共同使用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原告刘某点和周某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由于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周某福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抗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周某和刘某点在涉案房屋所占的份额比例最大,且自愿表示有能力按照评估价格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时周某福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折价能力,周某女也同意周某和刘某点的诉求。故,法院综合考虑认定涉案房屋归刘某点和周某所有,由其按照评估价给周某福和周某女折价。这个案子,我们代理的是原告周某和刘某点,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取得了胜诉结果。

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常常出现在各继承人确定房产份额后,各继承人按份持有遗产房时,但各方因种种原因对于房产如何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实生活中,有的案例是因为各共有人长期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根本无法调合,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希望长期出租房屋赚取租金收益,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急需用钱希望尽快卖房变现分钱,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希望长期排他独占房子,有的案例是各共有人年岁已大不希望将矛盾留给后代。总之各共有人都是基于各自的考虑从而对共有的房产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导致对于继承取得的房产或者其他不便实际分割的财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又不能共同持有,由此就会产生共有物分割之诉。

像本案是因继承形成了多人按份共有房屋的情况。现实生活共同持有房屋的原因很多,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因亲戚朋友合伙投资买房的、情侣间合伙购买婚房的,或者离婚后按份共同持有房产的。无论哪种原因形成了共同持有房产的情况而对于房产如何处分协商不成时,都可以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分割的话,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若原告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诉求房子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产份额的折价款。该诉求适合被告不要房或者即便要房但是没有经济能力给对方折价款。因为这种情况下,原告诉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种是若原告经济条件不好请求房子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产份额的折价款。该诉求适合被告有经济条件且极其想要房子的情况下,否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就是一旦被告以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原告折价款为由拒绝房屋判归被告所有,法院以房产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第三种若原告以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房产份额的折价款从而要求法院判决拍卖或变卖共有房产以使各共有人根据份额分割售房款。这种情况下,近几年我们所代理的案件中,除了原告因年龄大经济条件差急需就医看病或者养老等生活必须支出的迫切原因外,其他理由的此类诉求都是被法院驳回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势均力敌且都希望房子判归自己所有,给对方房产份额折价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让原被告双方在确定的房产市值的基础上竞价,出价高者得。由于案情不同,结果也会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因此,此类纠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合自己案情的诉讼策略,否则可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最后强调一点,房产市值不是必须评估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争议房屋的市值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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