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建议

【案例 200——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亿余元,税额3256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5万元。】

(2021)冀0929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已判刑),先后在献县注册了沧州A贸易有限公司、沧州B贸易有限公司、沧州C物流有限公司、沧州D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某主要负责领票、报税等,李某主要负责对外联系虚开发票和资金管理等。为获取开票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8份,价税合计227162745.35元,虚开税款32568596.95元,被告人李某获利20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平时热于助人,两次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建议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李某辩护人提交的李某见义勇为证书经核实确属事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合并执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

#犯罪# #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建议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0
下一篇 2023-09-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