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高某某信访诉求经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已终结。

高某某因认为政府处理结果不合理,先后多次组织、聚集本村数十人至上百人不等村民去相关部门闹访,闹访村民不听劝阻,喊口号、辱骂相关人员、占据办公室、长时间滞留不散,甚至围堵有关单位大门,不让任何人进出,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办公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部分供述,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高某某申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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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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