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典”同行|民事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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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事权益的兜底性规定,你了解吗?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相关民法典法条~

与“典”同行|民事权利和利益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的兜底性规定,一般来说权利是经过正当性评价的利益也就是说权力的本质是利益,民法在保护民事利益的时候,对于认识比较成熟的具有独立内容和边界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通常采取设置民事权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例如对身体、健康、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民事权利,就规定单独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于那些尚未发展成为权利的利益的保护,如果这些利益具有正当性,法律也应进行保护宣示这一保护原则,这就是本条作为兜底条款的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与要注意的是,对于利益的保护也必须顾及对公民行为自由的保障,并非权利越多越好,保护越强越好,因为权力的相对面是义务,如果不当扩大权力或利益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就是在增加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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