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完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可能会有人遇到配偶一方以各种方式和 手段隐瞒财产,试图多分到财产的情况,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自己在分割 财产时权益受损,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呢?

离婚手续办完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一家人一起度过了几年幸福的时光。随着时间的推移,争吵越来 越多,感情也越来越淡,二人于 2017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8 年底,王女士从前邻居那里得知,张先生曾在前几年买 了一套房子,不久前刚拿到房产证。王女士听后立即拿着离婚调 解书和身份证去房管局查询并调出相应资料。发现那套房子是张 先生于 2012 年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证于 2018 年办理, 张先生将购房事实隐瞒至今。 王女士想到自己离婚后带着儿子居无定所,而张先生每月仅 支付 1000 元抚养费,心里很不是滋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属于二人共有。 张先生则称,王女士所说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购买 该房屋用的是张先生父母原有平房的拆迁款,平房是张先生父母 所建,与王女士无关,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先生提到的平房确为其父母所建,该平 房于 2000 年 12 月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张先生父亲作为被拆迁 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只不过协议中的 补偿人口包括张先生和王女士一家,因此拆迁款中应有王女士的 财产份额。然后,张先生用拆迁款中的 30 万元支付了涉案房屋 的全部购房款,从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拆迁款中所占财产份额上看, 此部分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虽于离婚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但该房屋系其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夫 妻共同财产。王女士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了上述案 件中的情况,其他常见的情形,比如,一方故意隐瞒其名下持有的股权、 股票;将银行存款或现金转存或转交至亲友名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下变卖动产或不动产后实际控制转让款;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卖他人;构造虚假债务等。 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因一方采取故意手段隐匿财产, 313造成对方不知情,法院也无法查明共同财产,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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