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刑法》第六十一讲:性犯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上一篇我们详细的讲述了性犯罪中的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接下来我们看性犯罪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主体: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触犯此罪。例如成都九眼桥案件,甲女看见帅哥乙,上去一把将其推倒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行为对象:

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那就是儿童了。例如十六周岁的甲男把十四周岁的乙男强奸了,甲成立强制猥亵罪,如果乙未满十四周岁,甲就要成立猥亵儿童罪。

保护法益:

强制猥亵罪如果针对的是女性,保护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如果针对的是男性,包括了男性的性羞耻心,也包括男性的性权利。

例如甲男把自己的裤子当着乙女的面脱了,不构成此罪,因为虽然有猥亵,但是没有强制妇女看。但如果乙女不看,甲男追着乙女强迫让她看,那构成此罪。

例如偷看洗澡,偷拍女性裙底都不够成此罪,因为女性不知道,不会侵犯其性羞耻心。强迫他人给自己发裸照不构成此罪,但如果强迫别人拍裸照的时候,自己也在场,就要构成此罪。

常见的情形:

1、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行摸他人隐私部位,强行接吻。

2、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本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迫他人为自己或第三人手淫。

3、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迫他人手淫,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隐私部位。

4、强迫他人观看第三者的猥亵行为,例如他人观看自己或第三者的隐私部位。

猥亵儿童罪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保护法益:

儿童的身心健康。

行为对象:

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行为方式:

对于女童,不包括性交方式,不然就成立强奸罪。对于男童,包括性交和其他的猥亵方式。对于儿童而言,被害人承诺统统无效。

案例一:

有一个初二的男学生刚好是十三岁,父母发现这个孩子这几天精神菱靡不振,有时候放学还挺晚。经过一番质问,孩子如实招来,原来他的女班主任说,你放学后留下,老师给你开小灶,给你辅导辅导。结果辅导到床上去了,这个孩子也愿意。父母气的就报警了,这个女班主任觉得自己无罪,她认为孩子是同意的。

但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男童,不管同意与否,如果发生了关系,肯定定猥亵儿童罪。

法定性升格条件:

猥亵儿童罪一般来说最高刑都是五年,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则应该加重处罚,判五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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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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