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最高可能获刑7年!个人信息被泄露,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专家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一硕士毕业生在校期间盗取全校学生照片等个人信息,分门别类制作成“颜值排行榜”,引发关注。

7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 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关注到有关情况,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警方,目前正积极配合警方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7月3日上午,北京海淀警方发布消息:嫌疑人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将会怎样量刑?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马某某被刑拘,具体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个事件,现在马某某被刑拘了,大家注意“刑拘”,是“刑事”的“刑”,而不是“行政”的“行”,说明他非常有可能涉及到一个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马某某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就是刑法的253条之一,253条之一说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马某某是在学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一些相关的信息密码,他这个时候肯定是没有法律的基础,在互联网上把别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长相姓名,甚至一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等都进行相关的公布。

不管他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以按照253条之一的话,有可能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如果定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能到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现在马某某已被刑拘,到底他有没有涉及到施行,可能还要后续的进一步的侦查。

但是同时要注意一点,按照2017年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是初犯,第二是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第三是如果能退赃确实有悔罪表现,像这个事件中肯定没有什么利益,不涉及到退赃,但是确实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如果认定这个事件是情节轻微的话,可以作出不予起诉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

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就不是犯罪了?不是这样的,这是相对不起诉,也是有案底的。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是说没有刑事处罚,跟无罪有本质上的区别。

除刑法之外,马某某还触犯了哪些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涉及到其他的法律,这个案子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个打分系统,把学生的长相,包括一些其他的私密信息,通过这种方式加以宣传,实际上是对被侵权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包括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为一个学生来学校是来上学的,他的照片也是用作上学使用的,不是让你拿来做所谓的评比的,这是一个既低俗又违法又侵权的行为的综合体,所以被侵害的学生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关于人格权的相关的规定去提起诉讼,具体的维权可能是维护自己的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用像人格尊严这样的一般人格权去提起诉讼,去保护自己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泄漏,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我觉得这个案子中最重要的一点。一些学校,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但是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连临时工都可以通过简单的密码去登录数据库,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获取平台存储的大量的个人信息。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应该是在单位内部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受过保密训练的人,有保密制度约束的人,懂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人,有职责的人,这些人才有权利去获取权限。

但是目前看来,一个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就可以拿到个人信息,这个渠道太容易了。

这反映的不仅是人民大学的问题,还有很多的高校,平台,企业,我觉得通过这件事情必须要自查自纠,应该能进一步缩小,能掌握这些密码,能窥探我们隐私的这部分人的权限。

这个事件其实敲响了一个警钟,我们看到的是冰山一角。还有多少个人信息是通过这种方式流传出去的?因为这个学生其实没有把这个信息拿出去卖,但是有多少我们接到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信息,都是以这些个人信息为基础,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

如果平台,即个人信息的保有者,没有好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它要因没有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按照刑法的规定,有个特别的罪名,叫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罪。

北京新闻(记者 田刚)

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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