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35章划重点(续)

一、知识点:合同终止

1、合同的设立就是取得某种利益,而利益的取得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而最终实现的。

2、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单选题)抵消:(1)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2)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巳到履行期;(4)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多选题)提存: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常见是企业合并(2)特定承受.,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二、知识点:合同担保和保全

1、合同的担保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都是合同担保外,还有定金和保证。

2、保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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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定金

(1)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你一定记得实践合同的意思)(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注意区别:定金和违约金,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存在,只能选择其一。

4、保全

(1)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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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代位权、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

1、合同权利的转让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 。

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意定概括转让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定概括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四、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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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点:违约责任

1、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跟第三人没有关系。

2、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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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4、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民法典》第 506 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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