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2022年3月份,疫情期间。我接到我姐姐的电话,说她医院同事冯主任的弟弟在北京被抓获了,问我不能不能帮帮忙。姐姐既然都说了,这个忙必须地帮啊。

姐姐的同事冯哥给我打了电话,也加了微信。冯哥只是给我发来了一个短信截图,说他弟弟在北京卖水果,被抓获时身上有8张医保卡,可能是因为涉嫌诈骗被抓的。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家属接到的拘留通知)

听后,根据我对北京现状的了解,应该是骗取国家医保费用,因为前两个月,北京有两个区刚上任的公安局长把骗取国家医保费用突破点,已经抓获了很多人了,多数都被决定逮捕了。从冯哥发过来的图片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关押地点在北京昌平区看守所,冯哥着急了解情况,因为冯哥距离北京较远,其因为工作关系又不方便来北京,在办理了委托手续的同时,我先预约昌平区看守所的会见。

三天后,在昌平看守所,因为疫情期间,我和我所顾金良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到了冯哥的弟弟小冯,小冯带着口罩,头发有些花白,状态尚可,前期交流委托的过程中,小冯对我们还是有戒备心理的,可能在侦查阶段经受过很多的“人性”考验,也可能是其性格使然。

小冯说,他在和媳妇在北京昌平卖水果有多年了,认识了周边的人,有时同边的李哥等人让他帮忙拿别人的医保卡去医院挂号取药,然后再把医保卡和领取的药物给李哥等人,他开始并不知道原因是什么,后来发现他取药后,李哥等人就把药给卖了,取药价格和卖药价格有一定的差价,有时取一次要的差价能有二三百元,他辛苦一天卖水果也挣不到这些钱。后来他也慢慢地参与进来,前期是帮别人取药,他从中拿点提成,后期自己也向身边的人借了几张医保卡开始独立取药买药。有一次带着8医保卡过天安门时,被警方给查到,移送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了处理,他也也没有太警觉,继续做了一段时间,直至被抓获。

我问小冯,一共有了多少张卡,一共取了多少药。他说在公安机关供述时七八张卡,一共取了二三万元。我听说他的意思是供述了二三万,七八张卡,那就是还有部分没有供述的部分。这说明小冯对我还是有戒备心理的,可能是视频会见,他周边有警察不敢如实说,或是担心我们的会见会受到监听,对此我是理解的,毕竟是第一次会见。我将侦查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对其进行了充分说明,说让他进行重复,又详细地说说了诈骗罪在北京的立案及量刑的法律依据。

当我又问他如何到案的,有没有检举立功的情形,小冯说是被抓获到案的,回答是否立功时,他显得有些迟疑,也就是说他是掌握其他人具体犯罪事实的,但考虑一会后,他说没有举报的线索。

从看守所出来后,我们直接去了昌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侦大队告诉我说是龙园派出所是具体办案单位,我又来到龙园派出所找到了办案赵警官(真实姓氏非赵),这个阶段办案警官对律师有是抵触心理的,毕竟警官是要将涉嫌犯罪的人送到审判席上,这是他的职业,也是保证社会秩序平稳的主要力量,而辩护律师最终目的是将自己的当事人无罪释放,是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主要力量,两者是天生的职业“死对头”,简单而言警官是搭台唱戏的,律师是拆台的。

赵警官说,小冯一共涉及以几十张医保卡,涉案数额在三十多万,小冯不认罪,只承认二三万元,认罪态度很不好,希望我能够劝劝小冯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对于赵警官的的工作方法我是了解的,我在刑事领域工作了近二十年,这是他的工作职责,也是他的工作方法,我给予理解。但我也基于我的职业操守,不可能帮警官帮助警察完成他的工作,我要在阐明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

在北京地区,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刑期是三年以下,“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是五十万元,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案卷材料分析,办案警官称涉案数额在三十多万,小冯是被警方抓获的,也没有立功情节,没有减轻情节,按警察的说法,小冯还不认罪认罚,如果法院判决,小冯的刑期正常应该在五至六年,不符合取保候审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所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在此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现在唯一有意义的工作是如何减少涉案的诈骗数额。

我们再次预约在昌平看守所会见小冯,因为疫情,会见很难预约。一周后,会见到小冯,我向小冯分析了侦查机关目前已经掌握的案情及调查的方向。但这次会见我把重点放在了他具体持有别人多少张卡,卡的来源,大约取了多少钱药物,及药物的去向。

如果小冯说的数额与侦查机关掌握是一致的,从量刑的角度分析,认罪认罚对其是最有利的。这次小冯改变了之前意见,比上次说的卡数、数额都有了上浮,医保卡数是12张,数额七八万元,药物有的自己用了,部分邮回去给其媳妇的家人吃了,还有部分在市场上卖了。我又详细地了解了小冯取药卖药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用谁的卡,卡的来源,用的药物去向等情节。

卡数和数额的上浮在我的意料之中,但药物的去向给他家人服用是这次会见的意外收获,即如果药物是给自己或家人服用,这部分数额是不够成诈骗的,我就有了极大的辩护空间,这也成了这个案件的目前唯一突破口。

目前,我能做的是与小冯的妻子核实小冯自用部分及给她父亲用药的种类和数量。

我回到单位,通过冯哥找到小冯妻子的电话,了解到小冯说的是事实,她父母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小冯的确是给他们邮寄了不少的药物,但具体的量是多少,已经记不清了。

从2020年5月到2022年3月8日被抓获,一共只有几个月,二位老人吃的药量按最高的量计算是可以大体推算出来的,这部分所占涉案数额的比例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要调整辩护方向了,因为这个辩护方向也只能从涉案数额中减少一小部分而已,如果不能将涉案数额降到十万以下,是没有机会将小冯的刑期压缩到三年以下,更没有机会适用缓刑。

我们意识到如果不增加其他的突破点,案件结果上不会有大的突破,最多是减少几个月的刑期。但是现在是侦查阶段,不能看到侦查机关已经拿到案件证据材料,也只能等待案件转到检察院。

我和顾金良律师经分析后,大概率批捕有二个原因:

一是侦查机关一直认为小冯没有如实代述主要犯罪事实,扣押的医保卡的取药记录是很容易拿到的,所以涉案数额很容易确定,虽然侦查人员和我说的数额不一定准确,但其中的水平也不会太大,应该是接近取药记录的。

二是这个案件是近期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一般作为打击重点为的案件,取保候审的机率特别低,除非数额很低,认罪认罚,又还违法所得。

目前看,小冯对部分犯罪事实是认可的,相信侦查机关也会从社保局及医保卡持有人的笔录中了解到相关的案件事实,小冯认可的案件事实部分是有证据证实的,检察院不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小冯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具有认罪认罚、涉案数额低和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中的任何一个,批捕也是必然的。

4月初,侦查机关毫无意外地提请检察院批捕,当然检察院也是毫无意外地决定逮捕。在批捕后,我又会见了小冯,小冯对批捕的结果也是有心理预期的。

9月27日,案件如期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日期有些长,因为疫情原因,也是正常现像。案件材料不是很多,主要是小冯的多份供述、多名医保卡持卡人的证言、扣押的医保卡以及医保卡的消费32万元的记录等,另外因持卡人出借医保卡有重大过错,在医保局要求下,已将相关的医保费用补缴给医保局的相关证据。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医保局出具的损失数额)

从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小冯借用他人医保卡取药的证据链是闭合的,其认可的数额也达到了定罪标准,从司法实践分析这个案件被定为诈骗罪基本上是确定的了,做为辩护人诉讼的策略也只能将其涉案的数额降低,争取从轻处罚。

经我和顾金良律师阅卷,从材料中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小冯从事上述活动的时间起点。这涉及到数额的起止时间,有些医保卡所有陈述给小冯医保卡时间与是晚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时间,不能排除持卡人自己取药部分也计算到小冯身上。因为医保卡并不全部都是持卡人亲手交给小冯,也不排除中间人自己取药后,再将卡交给小冯取药的可能,中间人取药部分应予扣除。

二是取出的药物的去向。从持卡人的证言分析,其中小冯有部分药品的确交给他们一部分,但表述的数量不是很清晰。小冯邮寄给家人服用药物的数量是多少,暂无证据证实。这两部分应从涉案数额中扣除。

三是虽然小冯口供上认可他持卡取药的事实,但客观上并没有证据证实其供述,侦查机关没有调取其取药记录,也未能证明挂号费用全部由其支付,不排除是原持卡人自行取药的可能,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小冯认可的部分,严格证据意义上分析,证据是不全面的。

四是如果小冯自已及家人用药部分与其供述数额相符,就很难认定其有诈骗医保费的主观犯罪故意。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根据医保卡持有人及中间人证实的转移医保卡的时间制作了医保卡转移的时间表,并将其同整理的1000余次购药时间进行对比,这可以清晰的得出案卷中医保卡消费记录的时间范围已经明显超出小冯持卡的时间,超出小冯持卡时间的取药记录应相应扣除。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统计14张医保卡1000多次的购药记录)

针对问题二至四,部分持卡人证实其让小冯帮助取药,小冯事后的确将药物交给了持卡人;小冯取卡后家人服药部分虽然违反规定,可以通过相关规定让其补还相应价款,因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以上两部分应从总额中扣除,经过计算,与医保局提供上述十余张医保卡报销数额32万余元也有着巨大差距,如果扣除上述两部分,涉案数额是有可能降到五万元以下的。同时小冯认可部分,也缺少客观证实证实。我将上述证言及小冯关于药物自用部分做了证据表格,形成了观点鲜明且又简洁的《法律意见书》交给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证人关于医保卡转移时间有冲突部分)

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说他会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也没有过多地将其对这个案件的意见与我交流,接触起来有些谨慎,感觉交流不像其他案件一样顺畅,也许是他工作很忙的原因吧。

之后,因为疫情原因,再有就是没有过多关于案情的新情况与小冯交流,会见的不是很频繁。

虽然案件到了检察院,便又多次接到赵警官的电话,向我要了小冯妻子的联系方式,表示要到其家中调查小冯邮到家中药物的数量,特别是小冯妻子父母的用药量。事实上,其父母在小冯被抓获后均已经离世,即使警官去了,也难以将用药量查清的。这也说明,我的辩护观点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检察官让侦查机关补充这方面的证据的,但这个无法查清的数量会给这个案件留下很大辩护空间,我意识到这是我以后辩护要重点争取的方向之一。

我与冯妻电话沟通警官要去调查案件时,告知要配合警方调查,并告知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事后,冯妻说如实地说了其父母用小冯邮寄回来的药的数量、次数和时间,警方表示即使用当饭吃,也吃不了那么多的药!我分析,虽然警官这么分析有一定的理由,但这并不影响案件存在的疑问,谁能确定邮回来的药一定全部都吃了,难道不允许有吃不了过期扔掉的呢?

2023年10月中旬,我在出差途中,我给昌平检察院打电话,我检察官案件的进展,何时提起公诉?检察官问我是否同意退赃?因为之前,我与冯哥及冯妻了解过这个情况,家属是同意退赔违法所得的。我问检察官我们需要退多少钱?检察官说退一万元钱,多退少补。当我听到是一万元钱,马上表示同意,然后检察官将退赃账户给了我。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要求退赃的数额一般只会比他们认定的涉案数额少不会多,也就是说,检察院认定的诈骗数额在一万元左右,这个数额已经低于小冯自认的三万元的数额,更远远低于医保局损失的32万,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一万元诈骗数额的刑期自然就是三年以下,同时符合了缓刑的条件。

我马上联系冯哥及冯妻,他们当天将违法所得一万元汇入检察官指定的退赃账户。

我和顾律师又马上预约会见了小冯,告诉他退赃及可能认定的数额,告诉其法律后果及可能的刑期,小冯虽然没有说过多的话,还表示自己有些冤枉,与此前供述认可诈骗三万有冲突,但能感受到其内心对这个数额的认可。我又告诉小冯司法实践对于目前证据情况下,大概可能会认定的数额及刑期,下一步检察官会来,我建议你在涉案诈骗数额在一万元左右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的法律文书,这目前是这个案件最好的结果。小冯表示同意后,我们离开了看守所。

一个星期后,检察官约我去看守所给小冯做认罪认罚手续,我了解到,检察院认定的诈骗数额是12000多元,建议刑期是一年二个月。这个数额是小冯自认诈骗金额的三分之一,是医保局提供损失数额的二十分之一,我内心对这个数额和刑期是接受的。

我和和检察官在进入看守所前,我与检察官沟通,基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我们如果小冯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完全认罪认罚,是否可以将刑期建议在一年,检察官显得有些犹豫但也没有拒绝,经过再三沟通,检察官就留一下一句话:那就看小冯的认罪态度吧!

稍后,我和检察官通过视频方式见到了小冯,在检察官说明来意之后,我看小冯的态度有些不积极,我马上和检察官说,让我先和小冯说几句话,我把小冯狠狠地“教训”一顿,并表示检察官严格依照证据规则确认了犯罪数额为一万二千元,已经远远低于你自认的诈骗数额,也远远低于医保局的损失数额,也就是将你邮给家人用的部分全部扣除了,你要有好的认罪态度,以后在法院开庭时,也要认罪认罚,不能提出任何异议,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明白么?我的语气是严厉的,检察官在旁边静静地坐着,一言不发。小冯领会到我的意思,马上表示同意。

接下来,检察官和其助理马上开始录音录像进行认罪认罚程序,当宣读量刑建议时,用笔将其认罪认罚的“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中的“零二个月”用笔划掉,宣读建议刑期为一年整,小冯也在认罚认罚手续上签字。

小冯是202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采纳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小冯在2023年3月7日就可以出来了。

10月17日,案件被移送到昌平法院,昌平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为12825元。

10月28日接到昌平法院通知,决定在12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小冯也是按我们商定的方案将庭审按程序走完,2023年1月16日,收到昌平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量刑意见一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小冯接到判决书后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判决书首页)

朱律师办理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辩护后法院认定1.2万之办案笔记

(法院判决书主文)

至此,本案委托结束。

最后语:本案是罪轻辩护,即在对指控罪名认可的前提下,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向,降低涉案数额,争取从“数额巨大”降到“数额较大”,即刑期从三年到十年,降到三年以下。本案抓住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达到了委托目的。另本案,可以争取判一缓二的缓刑,但考虑到判决时剩余刑期仅有不足二月,刑期结束后,其仍可在京打工。如判决缓刑,其要回到原籍执行缓刑二年,并定期向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道,根据冯多年在北京卖水果打工的情况,争得其同意后,故未争取缓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05
下一篇 2023-09-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