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牌专业刑事律师普法:聚众斗殴罪

东莞金牌专业刑事律师普法:聚众斗殴罪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客观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聚众斗殴是故意犯罪。

四、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注意: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五、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七)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刑事辩护##广东律师##东莞律师##聚众斗殴#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05
下一篇 2023-09-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