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某企业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罚款近1千万

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15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35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357号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6914H):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举报内容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二)你公司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82694133.80元,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盖山通〔2020〕981号),限你公司对2019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于2020年12月14日前据实补申报,2020年12月10日该文书送达。但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0年12月11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转账给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三家企业上海九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友利机械设备经营部、新昌县贞信商贸有限公司800万、500万、590万,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形成欠税19470876.60元,至今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存在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责令你公司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4日

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15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2〕11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2〕11号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914H):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村)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存在明显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82694133.80元,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盖山通〔2020〕981号),限你公司对2019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于2020年12月14日前据实补申报,2020年12月10日该文书送达。但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0年12月11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转账给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三家企业上海九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友利机械设备经营部、新昌县贞信商贸有限公司800万、500万、590万,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形成欠税19470876.60元,至今未缴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以欠缴税款19,470,876.60元0.5倍的罚款,共计9,735,438.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35,438.3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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