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律所-车祸,伤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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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全责,原告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起诉被告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邓政威团队

【委托人】:靳某某

【被告】:张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判决结果】: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着东莞市某大道行驶至某银行对面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米某某(车上搭载靳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靳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某、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到东莞市某医院治疗,于2021年1月出院。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2000元。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办案经过】

邓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积极与靳某某沟通,并结合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提出靳某某向某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理的,是依法有据的。

随后邓律师代替靳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取得了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6433.76元的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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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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