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上午7时20分左右,驾驶员汪某某驾驶集装箱式大货车在公路上倒车时,不慎将原告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杆撞断,导致该电缆线杆损裂倾斜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某没有报警。8时30分左右,另一驾驶员鲍某某驾车途经此处,车上的棉花包将倾斜悬落在公路上方的电缆线拉挂,弹伤路边的汪某某和汪某军。10时40分,汪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20日,被告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前一起交通事故既未作出事故认定,也未在后一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予以考虑。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多次口头请求被告对汪某某撞损其电缆线杆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但被告拒绝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对原告的口头请求未登记备案。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应当认定汪某其撞断原告所有的电缆线杆属于交通事故。被告在处理后一起交通事故时,原告曾书面和口头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前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但被告并未对原告的申请登记备案,且被告拒绝作出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超过了2个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去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对于前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应根据职权和原告的事后书面及口头申请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责令被告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作出汪某某驾车造成原告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所有的通信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分析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如其不制作则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三、律师分析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交警机关在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有关当事人再三请求下,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于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拒不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是因为不服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欲寻求法律救济,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四、实务处理

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令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五、关联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行政诉讼法》第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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